國家總局上海市局 國家總局江蘇省局 國家總局浙江省局 國家總局安徽省局 國家總局寧波市局
關于發布《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的公告
國家總局上海市局公告2020年第4號
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,認真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,按照工作“融入一體化、服務一體化、推進一體化”的要求,根據《國家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》(稅總函〔2019〕356號)和《國家總局關于發布〈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〉的公告》(國家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,國家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)規定,制定《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發票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,現予以發布。
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,各地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
國家總局上海市局
國家總局江蘇省局
國家總局浙江省局
國家總局安徽省局
國家總局寧波市局
2020年6月30日
為規范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,統一長江三角洲區域納稅申報、發票使用等環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,國家總局上海市局、江蘇省局、浙江省局、安徽省局、寧波市局聯合制定了《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發票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(以下簡稱《裁量基準》)。
一、制定目的
為全面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《國家總局關于發布〈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〉的公告》(國家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,國家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)等法律法規,落實《國家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》(稅總函〔2019〕356號)相關工作要求,規范長三角區域納稅申報、發票使用等環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,在廣泛征求意見、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,國家總局上海市局、江蘇省局、浙江省局、安徽省局、寧波市局聯合制定《裁量基準》。
二、主要內容
《裁量基準》按照公平公正、合理合法的原則,注重行政效率和實際操作性,根據違法手段、危害后果等合理劃分裁量階次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規定的關于申報、發票類違法行為的19項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準,確保長三角區域內對申報、發票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做到“同事同罰、公平公正”。
三、施行日期
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來源:上海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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