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權利義務,總局制發了《國家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2020年第9號),明確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、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,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、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。
舉例說明:
以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這項政策為例:
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在這項政策的執行期限內,按月納稅的一般納稅人,可以選擇從1月起之后的任一個自然月起始日開始享受;按季納稅的一般納稅人,可以選擇從1月起之后的任一個季度起始之日開始享受。
如果某個一般納稅人選擇自2020年4月1日起開始享受這項優惠政策,此前1-3月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,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,同時,1-3月發生的應稅業務可以相應開具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。在4月1日以后,享受免稅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,就不能再開具專用發票,但可以開具稅率欄標注為“免稅”字樣的普通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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