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:“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入:……(二)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……”。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八十三條規定:“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所稱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?!?/p>
未分配利潤增資主要分為兩步:
第一步:被投資企業向股東分配股息、紅利。其中,滿足居民企業股東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符合上述條件的,免征企業所得稅。
第二步:股東以分得的股息、紅利用于增加股本。第二步,股東以分得的股息、紅利增加股本,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凡本網站轉載的所有文章、圖片等資料版權歸版權人所有。網站內容僅為傳播信息以供大家參考學習。如有侵權,請來電告知,本網站立即給予刪除。